第一條 為了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根據建設項目特征和所在區域的環境敏感程度,綜合考慮建設項目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名錄的規定,分別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三條 本名錄所稱環境敏感區是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保護區域和對建設項目產生的環境影響特別敏感的區域,主要包括下列區域:
(一)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海洋特別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二)除(一)外的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范圍,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海洋公園等)、重要濕地、天然林,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 天然漁場,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
區、封閉及半封閉海域;
(三)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的區域,以及文物保護單位。
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就建設項目對環境敏感區的影響做重點分析。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名錄確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類別,不得擅自改變環境影響評價類別。
建設內容涉及本名錄中兩個及以上項目類別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按照其中單項等級最高的確定。
建設內容不涉及主體工程的改建、擴建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按照改建、擴建的工程內容確定。
第五條 本名錄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名錄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 認為確有必要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可以根據建設項目的污染因子、生態影響因子特征及其所處環境的敏感性質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的建議,報生態環境部認定后實施。
第六條 本名錄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并適時修訂公布。
第七條 本名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督ㄔO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及《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分內容的決定》(生態環境部令第1號)同時廢止。
說明:
1.名錄中項目類別后的數字為《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及第 1 號修改單行業代碼。
2.名錄中涉及規模的,均指新增規模。
3.單純混合指不發生化學反應的物理混合過程;分裝指由大包裝變為小包裝。
4.名錄中所標“*”號,指在工業建筑中生產的建設項目。工業建筑的定義參見《工程結構設計基本術語標準》(GB/T 50083-2014),指提供生產用的各種建筑物,如車間、廠前區建筑、生活間、動力站、庫房和運輸設施等。
5.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建設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工程,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生活污水處理服務的工程,不包括為工業園區、開發區等工業聚集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工程,以及建設單位自建自用的污水處理工程。
6.化學鍍、陽極氧化生產工藝按照本名錄中電鍍工藝相關規定執行。